學會章程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五屆第四次大會決議修改通過
第六屆第三次大會決議修改通過
第十一屆第二次大會決議修改通過
第十一屆第三次大會決議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臨床生化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臨床生化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促進臨床生化之研究、發展及應用,並加強對國際臨床生化組織之交流,增進國民之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 本會得於各省﹙市﹚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臨床生化之研究發展與應用。
(二)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發行有關臨床生化之雜誌與刊物。
(四)參加國際有關組織之活動,以提高我國之學術地位。
(五)聯繫國內外有關之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以推展臨床生化。
(六)辦理其他有關臨床生化事項,促進全民健康。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
(五)永久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
  凡中華民國公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科系畢業,從事臨床生化有關工作兩
年以上或曾發表論文者。
(二)國內外醫、牙醫系畢業者。
(三)在專科學校有關學科畢業,從事臨床生化有關工作五年以上者,或
三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曾發表有關論文者。
(四)在高中或同等學校畢業,從事臨床生化有關工作十年以上者,或六 
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曾發表有關論文者。
第八條: 團體會員
凡與臨床生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 凡具有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之資格一次繳納廿年常年會費者得免再繳常年會費。
第十條: 贊助會員
凡對臨床生化研究與發展有興趣、且願意對本會提供贊助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十一條: 名譽會員
凡對臨床生化學術或活動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
(1)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3)享受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
(4)繳納會費之義務。
(5)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贊助會員與名譽會員
除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及團體
會員相同。

第五章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休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權,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
(三)通過會務及工作計劃。
(四)通過預算及決算。
(五)通過財產之處分。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其候選人先向本會登記,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由會員大會票選之,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其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六條: 本會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為監事會主席,審核本會預算、決算及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八條: 理事及監事之選舉,除召開會員大會時,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舉行外,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成立司選委員,呈准主管機關,以無記名通訊辦法代之。
第十九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秘書長必須為本會會員,掌理下列職務:
(一)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有關會務。
(二)保管本會印信。
(三)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會議文件。
(四)處理並保管一切來往文件。
(五)辦理入、退會手續。
(六)辦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
(七)其他交辦事項。
各幹事協助秘書長辦理會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召集人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除其職務:
(一)辭職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經刑事判決確定服刑者,視為自動辭職。
(三)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解除其職務者。
(四)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
者。
(五)無故連續二次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六章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均由理事長主持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舉行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前二個月成立籌備委員會,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人民團體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後改推。
第二十七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七章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兩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捌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自由捐助。
(四)政府補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收入。
會費可經由會員大會決議而調整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如連續二年不繳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論。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之預、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時,編製報告書,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審核,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或徹銷時,除清償債務外,其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於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或依有關法令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中華民國臨床生化學會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Clinical Biochemistr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