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休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權,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
(三)通過會務及工作計劃。
(四)通過預算及決算。
(五)通過財產之處分。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其候選人先向本會登記,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由會員大會票選之,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第十五條: |
本會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其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十六條: |
本會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為監事會主席,審核本會預算、決算及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職。 |
第十八條: |
理事及監事之選舉,除召開會員大會時,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舉行外,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成立司選委員,呈准主管機關,以無記名通訊辦法代之。 |
第十九條: |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之。 |
第二十條: |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秘書長必須為本會會員,掌理下列職務:
(一)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有關會務。
(二)保管本會印信。
(三)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會議文件。
(四)處理並保管一切來往文件。
(五)辦理入、退會手續。
(六)辦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
(七)其他交辦事項。
各幹事協助秘書長辦理會務。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召集人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除其職務:
(一)辭職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經刑事判決確定服刑者,視為自動辭職。
(三)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解除其職務者。
(四)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
者。
(五)無故連續二次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 |